依据上市规矩第14A.13(1)(a)条、第14A.14条及第14A.34条,依据租借协议应向中石油安徽付出租金构成本公司一项继续干系买卖,因而须恪守上市规矩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及第14A.37条至第14A.40条有关申报、公告及每年反省之规定,惟获豁免恪守上市规矩第14A.48条有关独立股东同意之规定。
(ii)坐落马鞍山市313省道东侧面积3,695.63平方米之油气站(“向山站”);(iii)坐落马鞍山市湖南东路南侧面积2,938.31平方米之油气站(“湖南东路站”)(总称“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之拥有人。依据租借协议,马鞍山公司将向中石油安徽租借该土地内部份以出资建造该等油气站之加气部份。
马鞍山公司应付予中石油安徽之租金总额为每年人民币2,000,000元,其间旅行大路站人民币650,000元、向山站人民币700,000元,湖南东路站人民币650,000元。有关租金应于该等油气站各自投入营运起付出。
中石油安徽为中石油之分公司,因而,就上市规矩而言被视为本公司之干系人士。故此,依据上市规矩第14A.13(1)(a)条、第14A.14条及第14A.34条,依据租借协议应向中石油安徽付出租金构成本公司一项继续干系买卖,因而须恪守上市规矩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恪守上市规矩第14A.48条有关独立股东同意之规定。有关依据租借协议拟进行买卖之概况将于本公司年报及账目中发表。
鉴于租借协议之期限超越三年,故本公司已委聘信达世界融资有限公司(“信达”)为独立财务顾问,以依据上市规矩第14A.35条之规定,就租借协议为何需求较长期限供给定见,并承认租借协议的期限符合业界该类合约的一般商业常规。信达以为,依据租借协议租借该土地内部份之期限,由该等油气站投入营运起计为期二十年,乃属公平合理且属一般商业常规,原因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