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作为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源股份)第二大股东四川国栋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栋集团)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是国栋集团的一起行动听。2023年3月13日至3月20日,你公司增持正源股份1620万股股份。4月6日,你公司与国栋集团向正源股份回函时一起许诺本次增持的股份在6个月内不减持,并于4月10日经过上市公司公告许诺状况。8月4日,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许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则的违背许诺景象。依照《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许诺》第十七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并将相关状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仔细罗致经验,加强证券法令和法规学习,严厉标准买卖行为,根绝此类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整改结束并向我局提交整改陈述。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